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670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廳(委):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制定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自2007年5月1日開始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下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廢止。
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監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
第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發包人有權自主選擇監理人,監理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條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它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節省投資,縮短工期,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和監理人可根據合同約定,按照節省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協商確定獎勵監理人。
第八條 監理人應當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準。
第九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內容、質量要求和相應的收費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規程規范和技術質量標準,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質量等要求。
第十一條 由于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另行支付相應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費。
第十二條 由于監理人原因造成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不另行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由于監理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用、取得實效的,發包人可另行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及所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五年 月 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同時廢止。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各地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
1 總 則
1.0.1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協調管理服務,以及勘察、設計、設備監造、保修等階段的相關工程服務;各階段的工作內容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主要內容》(附表一)。
1.0.2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為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工程監理(以下簡稱"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與勘察、設計、設備監造、保修等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以下簡稱"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之和。
1.0.3 施工監理收費一般按照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法收費。
鐵路、水運、公路、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監理收費按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計費方式計算收費,對機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聯合試運轉費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資額30%以上的工程項目,雙方可協商確定計費方式和收費額。
1.0.4 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一般按相關服務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準》(附表四)的規定收費。
1.0.5 施工監理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施工監理收費=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2)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施工監理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附加調整系數
1.0.6 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
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是按照本收費標準計算出的施工監理基準收費額,發包人與監理人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施工監理收費合同額。
1.0.7 施工監理收費基價
施工監理收費基價是完成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規定的施工階段基本監理服務內容的酬金。施工監理收費基價按《施工監理收費基價表》(附表二)中確定,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施工監理收費基價。
1.0.8 施工監理計費額
施工監理收費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為計費額的,計費額為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設備并進行安裝調試服務的,以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施工監理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緩配設備的,應扣除簽訂監理合同時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施工監理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引進設備的,按照購進設備的離岸價格折換成人民幣作為施工監理收費的計費額。
施工監理收費以建筑安裝工程費為計費額的,計費額為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作為施工監理收費計費額的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均指每個監理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項目范圍的投資額。
1.0.9 施工監理收費調整系數
施工監理收費標準的調整系數包括: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和附加調整系數。
(1)專業調整系數是對不同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工作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計算施工監理收費時,專業調整系數在《施工監理收費專業調整系數表》(附表三)中查找確定。
(2)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是對同一專業不同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工程復雜程度分為一般、較復雜和復雜三個等級,其調整系數分別為:一般(Ⅰ級)0.85;較復雜(Ⅱ級)1.0;復雜(Ⅲ級)1.15。計算施工監理收費時,工程復雜程度在相應章節的《工程復雜程度表》中查找確定。
(3)附加調整系數是對施工監理的自然條件、作業內容,以及專業調整系數和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尚不能調整的因素進行補充調整的系數。附加調整系數分別列于總則和有關章節中。附加調整系數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調整系數不能連乘。將各附加調整系數相加,減去附加調整系數的個數,加上定值1,作為附加調整系數值。
1.0.10 在海拔高程超過2000m地區進行施工監理工作時,高程附加調整系數如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為1.2
海拔高程3500~~4000m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調整系數在以上基礎上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
1.0.11 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附加調整系數為1.1~1.2。
1.0.12 發包人將施工監理基本服務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單獨發包給監理人,則按照其占施工監理基本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收費,具體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1.0. 13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理人承擔的,各監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監理基本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收費。發包人委托其中一個監理人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總負責的,該監理人按照各監理人合計監理費的5~7%加收總體協調費。
1.0.14 本收費標準不包括本總則1.0.1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其他服務收費,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收費規定的,由發包人與監理人協商確定。
2礦山采選工程
2.1礦山采選工程范圍
適用于有色金屬、黑色冶金、化學、非金屬、黃金、鈾、煤炭以及其他礦種采選工程。
2.2 礦山采選工程復雜程度
2.2.1 坑內采礦工程
坑內采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1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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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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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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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形、地質、水文條件簡單;
2. 開拓運輸系統單一,斜井串車,平硐溜井,主、副、風井條數≤3條;
3. 礦石品種單一,不分采的采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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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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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形、地質、水文條件較復雜;
2. 緩傾斜薄礦體或埋藏深度>500m的礦體;
3. 開拓運輸系統較復雜,斜井箕斗,主、副、風井條數≥4條,有系統的頂板管理設施;
4. 兩種礦石品種,有分采、分貯、分運設施的采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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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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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形、地質、水文條件復雜;
2. 緩傾斜中厚礦體或大水礦床;
3. 開拓運輸系統復雜,斜井膠帶,聯合開拓運輸系統,有復雜的疏干、排水系統及設施;
4. 兩種以上礦石品種,有分采、分貯、分運設施,采用充填采礦法或特殊采礦法的各類采礦工程;
5. 鈾礦采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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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露天采礦工程
露天采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2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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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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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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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形、地質、水文條件簡單;
2. 礦體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與深凹露天礦;
3. 單一采場的一般露天礦,開拓運輸系統單一;
4. 礦石品種單一,不分采的采礦工程;
5. 水深<6m采金船采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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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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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形、地質、水文條件較復雜;
2. 礦體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礦;
3. 多采場的露天礦,兩種以上開拓運輸方式;
4. 兩種礦石品種,有分采、分貯、分運設施的采礦工程;
5. 水深6~9m采金船采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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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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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形、地質、水文條件復雜;
2. 緩傾斜中厚礦體,海拔標高>3000m的高山礦床,含流沙礦床;
3. 有防寒保溫或治理流沙設施,有露天轉坑內措施;
4. 兩種以上礦石品種或含有用元素,有礦石倒裝及分采、分貯、分運設施的采礦工程;
5. 水深>9m采金船或階地采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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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選礦工程
選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3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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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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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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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理易選礦石;
2. 一段磨礦;
3. 單一選礦方法,單一產品的選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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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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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理兩種礦石;
2. 兩段磨礦;
3. 兩種選礦方法,兩種產品的選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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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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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理兩種以上礦石;
2. 兩段以上磨礦;
3. 兩種以上選礦方法,兩種以上產品;
4. 采用重介質,反浮選冷結晶等方法的選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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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煤炭礦井工程
煤炭礦井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4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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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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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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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形較平坦,地質構造簡單,褶曲寬緩,斷層稀少,工程地質條件簡單;
2. 煤層、煤質穩定,全區可采,無巖漿巖侵入,無自然發火;
3. 礦床充水條件簡單;
4. 地壓、地溫正常,煤層及瓦斯無突出的采礦工程;
5. 井筒深度不小于300米;表土層厚小于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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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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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形起伏不大,地質構造較復雜,褶曲、斷層不影響采區劃分,無不良工程地質現象;
2. 煤層在可采范圍內厚度變化不大,全區大部分可采,偶見少量巖漿巖,自然發火傾向??;
3. 礦床充水條件較復雜,沙漠地區有潰水潰沙;
4. 地壓呈現強,地溫正常,瓦斯含量低的采礦工程;
5. 井筒深度300—800米;表土層厚150-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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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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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形復雜,地質構造復雜,褶曲、斷層較密集,第四系地層穩定性差;
2. 煤層傾角、厚度、煤質變化大,局部不可采, 且結構復雜,有巖漿巖侵入,有自然發火危險;
3. 礦床充水條件復雜,水患嚴重;
4. 地壓大,地溫局部偏高,高瓦斯需抽放,煤層及瓦斯突出的采礦工程;
5. 井筒深度大于800米;表土層厚大于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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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煤炭露天礦工程
煤炭露天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5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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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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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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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質構造簡單,礦田地形為I類;
2. 煤層賦存條件屬I類,煤層單一,煤層埋藏深度≤50m;
3. 采用單一開采工藝,技術一般的采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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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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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質構造較復雜,礦田地形為II類;
2. 煤層賦存條件屬于II類,煤層結構較復雜,煤質變化較大,可采煤層2層,煤層埋藏深度50~100m;
3. 采用單一開采工藝,技術較復雜的采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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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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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質構造復雜,礦田地形為III類及以上;
2. 煤層賦存條件屬III類,煤層結構復雜,煤質變化大,可采煤層多于2層,煤層埋藏深度≥100m;
3. 采用綜合開采工藝,技術復雜的采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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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選煤廠工程
選煤廠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3-6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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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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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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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篩選廠(車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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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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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入洗下限>25mm選煤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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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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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入洗下限≤25mm選煤廠工程;
2. 水煤漿制備及燃燒應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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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工冶煉工程
3.1加工冶煉工程范圍
適用于機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電子、核加工、輕工、紡織、林產、農業、(糧食)、內貿、建材、鋼鐵、有色等各類加工工程,鋼鐵、有色等冶煉工程。
3.1.1 加工冶煉工程示例
加工冶煉工程示例表 表3.1-1
工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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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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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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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交通、鐵道、港口、工程、石油、化工、電力、紡織、醫療、農業、環保、通用、食品及包裝等機械,汽車、電機、電器、電材、儀器儀表、機床工具、磨料磨具、機械基礎件,社會公共安全產品及衡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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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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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制造,船塢、船臺、滑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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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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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炮、坦克、步兵戰車,光學、光電、電子兵器,彈、引信、靶廠、防化器材、民爆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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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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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主機、輔機、零部件、航空維修、試驗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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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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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產品總裝、部裝、零部件、試驗、測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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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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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電子、通信設備、電子器件、電子終端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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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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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元(組)件、鈾濃縮、核技術及同位素應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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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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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漿造紙、日用機械、日用硅酸鹽、日用化學制品、制鹽、食品、皮革毛皮及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家用電器、煙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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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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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印染、服裝加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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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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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人造板、林產化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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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糧食)內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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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飼料、果蔬、畜牧水產、種子加工,農、副、水產品等倉儲、保鮮、冷藏,制冰廠、屠宰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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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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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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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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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結球團、煉鐵、煉鋼、鐵合金、軋鋼、鋼鐵加工、焦化耐火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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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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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輕金屬、稀有金屬、稀土、半導體材料、粉未冶金及硬質合金等冶煉與加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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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工冶煉工程復雜程度
加工冶煉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3.2-1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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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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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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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機械輔機及配套廠工程;
2. 船舶輔機及配套廠,船舶普航儀器廠,<3000t的塢修車間,船臺滑道、吊車道工程;
3. 防化民爆工程、光電工程
4. 電子終端產品裝配廠工程;
5. 文體用品、玩具、工藝美術品、日用雜品、金屬制品廠工程
6. 針織、服裝廠工程;
7. 小型林產加工工程;
8. 小型冷庫、屠宰廠,制冰廠,一般農業(糧食)與內貿加工工程;
9. 普通水泥、平板玻璃深加工、磚瓦水泥制品廠工程;
10. 一般簡單加工及冶煉輔助單體工程和單體附屬工程;
11. 小型、技術簡單的建筑鋁材、銅材加工及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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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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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機械零部件加工及配套廠工程;
2. 造船廠、修船廠,船體加工裝配、管子加工車間,3000~10000t塢修車間、船臺滑道工程;
3. 坦克裝甲車車輛工程、槍炮工程;
4. 航空輔機廠、航空零部件廠工程;
5. 航天零部件廠工程;
6. 電子元件、材料廠工程;
7. 簡單核技術及同位素應用工程;
8. 食品、制鹽、釀酒、煙草、皮革毛皮、家電、塑料制品、日用硅酸鹽制品工程;
9. 棉、毛、絲、麻、纖維紡織廠工程;
10. 中型或者技術較復雜的林產加工工程;
11. 中型冷庫、屠宰廠、制冰廠、技術較復雜的農業(糧食)與內貿加工工程;
12. <2000t的水泥生產線,格法、壓延玻璃生產線,組合爐拉絲玻璃纖維,非金屬材料,空心磚、玻璃鋼、耐火材料、建筑及衛生陶瓷廠工程;
13. 中等規模的焦化、耐火材料、燒結球團、鋼鐵冶煉、連鑄、軋鋼、有色冶煉、冶煉等輔助工程、加工及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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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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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械主機制造廠,試驗站(室)、試車臺、動力站房、計量檢測站、空分站,自動化立體和多層倉庫工程;
2. 船舶主機廠、特機廠,船舶工業特種涂裝車間,>10000t塢修車間、船臺滑道、干船塢,船模試驗水池,海洋開發工程設備廠、水聲設備及水中兵器廠、精密航海儀器廠工程;
3. 火炸藥及火工品工程、彈箭引信工程;
4. 航空主機廠、裝配廠、維修廠,航空試驗測試工程;
5. 航天產品總裝廠、部裝廠、航天試驗測試工程;
6. 微電子器件、顯示器件、電子玻璃、電子終端產品生產廠,潔凈度高于1000級的潔凈廠房工程;
7. 核燃料元/組件、鈾濃縮、核技術及同位素應用;
8. 制漿造紙、日用化學制品、日用陶瓷、塑料原料、電池、感光材料、制糖、鹽化工工程;
9. 印染、非織造布工程;
10. 大型林產加工廠、技術復雜或者采用新技術的林產加工工程;
11. 大型冷庫、屠宰廠、制冰廠,技術復雜的農業(糧食)與內貿加工工程;
12. ≥2000t的水泥生產線,浮法玻璃生產線,池窯拉絲玻璃纖維、特種纖維,新型建材,特種陶瓷生產線工程;
13. 規模較大的焦化、耐火材料、燒結球團、鋼鐵冶煉、連鑄、軋鋼、有色冶煉、冶煉等輔助工程、加工及配套輔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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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油化工工程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圍
適用于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纖、醫藥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復雜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4.2-1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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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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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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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油氣田井口裝置和內部集輸管線,油氣計量站、接轉站等場站、總容積<50000m³ 或品種<5種的獨立油庫工程;
2. 平原微丘陵地區長距離油、氣、水煤漿等各種介質的輸送管道和中間場站工程;
3. 工藝過程比較簡單的石化、藥品、無機鹽生產裝置工程;
4. 石油化工工程的輔助生產設施和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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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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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油氣田原油脫水轉油站、油氣水聯合處理站、總容積≥50000 m³或品種≥5種的獨立油庫、天然氣處理和輕烴回收廠站、三次采油回注水處理工程;
2. 山區沼澤地帶長距離油、氣、水煤漿等各種介質的輸送管道和首站、末站、壓氣站、調度中心工程;
3. 500萬噸/年以下的常壓蒸餾、減壓蒸餾、疊合、脫硫、脫硫醇、凝淅油回收、電精制、化學精制、氧化瀝青、石蠟成型、丁烯氧化脫氫、MDPE、丁二烯抽提、乙腈、塑料薄膜、塑料地毯、塑料編織袋生產裝置工程;
4. 磷肥、農藥制劑、混配肥、工藝復雜的無機鹽、普通橡膠制品工程;
5. 滌綸、丙綸常規切片紡絲等一般化纖工程;
6. 醫藥制劑、中藥、藥用材料、藥品包裝(外包裝除外)、醫療器械生產裝置,醫藥科研、藥品檢測設施工程;
7. 冷凍、脫鹽、聯合控制室、中高壓熱力站、環境監測、工業監視、三級污水處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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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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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油氣田天然氣液化及提氦、硫磺回收及下游裝置、稠油及三次采油聯合處理站、地下儲氣庫、灘?;驕\海油氣田工程、石油滾動開發工程;
2. 復雜的油、氣、水煤漿等各種介質的長輸管道穿跨越工程;
3. 催化裂化、催化重整、加氫、制氫、500萬噸/年以上的常減壓聯合蒸餾、芳烴抽提、芳烴(PX)、MTBE、氣體分餾、分子篩、脫蠟、烷基化、脫磺制硫及尾氣處理、乙烯、對苯二甲酸等單體原料、合成塑料、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生產裝置,LPC、LNC低溫儲存運輸設施,重油(氧化瀝青除外)、潤滑油加工工程;
4. 合成氨、制酸、制堿、復合肥生產裝置,火化工,子午線輪胎、膠片、精細化工、生物化學品、復雜化纖工程;
5. 放射性藥品、化學合成藥品、抗生素藥品生產裝置工程;
6. 鈾轉換化工、乏燃料后處理、核三廢治理、核設施退役處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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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利電力工程
5.1 水利電力工程范圍
適用于水利、發電、送電、變電、核能工程。
5.2水利電力工程復雜程度
5.2.1 電力、核能、水庫工程
電力、核能、水庫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5.2-1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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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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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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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4臺以上同容量凝汽式機組發電工程,燃氣輪機發電工程;
2. 電壓等級110KV及以下的送電、變電工程;
3. 工程復雜程度賦分值之和≤―20的水庫和水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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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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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或擴建2~4臺單機容量50MW以上凝汽式機組及50MW及以下供熱機組發電工程;
2. 電壓等級220KV、330KV的送電、變電工程;
3. 工程復雜程度賦分值之和為―20~20的水庫和水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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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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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一臺機組的發電工程,一次建設兩種不同容量機組的發電工程,新建2~4臺單機容量50MW以上供熱機組發電工程,新建或擴建2~4臺單機容量1000MW等級凝汽式機組發電工程;新能源發電工程(可再生能源、風電、潮汐等);
2. 換流站工程,電壓等級500KV及以上送電、變電;
3. 核電工程;
4. 工程復雜程度賦分值之和≥20的水庫和水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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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電力、水庫工程地處深山峽谷且距交通樞紐200KM以上附加調整系數為1.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5.2-2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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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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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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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丘陵、山區、沙漠地區的建筑物投資之和與建設項目中所有建筑物投資之和的比例<30%的引調水建筑物工程;
2. 丘陵、山區、沙漠地區渠道管線長度之和與建設項目中所有渠道管線長度之和的比例<30%的引調水渠道管線工程;
3. 堤防等級V級的河道治理建(構)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4. 灌區田間工程
5. 水土保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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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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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丘陵、山區、沙漠地區的建筑物投資之和與建設項目中所有建筑物投資之和的比例在30%~60%的引調水建筑物工程;
2. 丘陵、山區、沙漠地區渠道管線長度之和與建設項目中所有渠道管線長度之和的比例在30%~60%的引調水建筑物工程;
3. 堤防等級III、IV級的河道治理建(構)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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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
1. 丘陵、山區、沙漠地區的建筑物投資之和與建設項目中所有建筑物投資之和的比例>60%的引調水建筑物工程;
2. 丘陵、山區、沙漠地區管線長度之和與建設項目中所有渠道管線長度之和的比例>60%的引調水渠道管線工程;
3 堤防等級I、II級的河道治理建(構)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4. 護岸、防波堤、圍堰、人工島、圍墾工程,城鎮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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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引調水渠道或管道、河道堤防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0.85;灌區田間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0.2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調整系數0.7;河道治理及引調水工程建筑物、構筑物附加調整系數為1.3;工程地處深山峽谷且距交通樞紐200KM以上附加調整系數為1.1。
5.3 水庫和水電工程復雜程度賦分
水庫和水電工程復雜程度賦分表 表5.3-1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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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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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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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紐布置方案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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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壩址或一條壩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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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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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壩址或兩條壩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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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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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壩址或三條壩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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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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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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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副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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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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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壩、常規重力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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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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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下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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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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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壩型或兩種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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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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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壩型,拱壩、混凝土面板堆石壩、碾壓混凝土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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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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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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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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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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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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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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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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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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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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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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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五項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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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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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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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要求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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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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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要求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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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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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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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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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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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泥沙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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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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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泥沙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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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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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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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冰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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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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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壩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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壩高<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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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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壩高3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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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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壩高51~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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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壩高71~150m
|
4
|
壩高>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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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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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機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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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30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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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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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0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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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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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600MW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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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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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小于4km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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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4~10km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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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大于10km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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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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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設防烈度≥7度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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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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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質條件好或不需進行地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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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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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按常規進行地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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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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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雜:地質條件復雜,需進行特殊地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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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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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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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河谷壩高在70m以上、下泄流量25000m³/s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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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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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運輸工程
6.1交通運輸工程范圍
適用于鐵路、公路、水運、城市交通、民用機場、索道工程。
6.2 交通運輸工程復雜程度
6.2.1 鐵路工程
鐵路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1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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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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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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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Ⅳ級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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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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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速200KM客貨共線;
2. Ⅰ級鐵路;
3. 貨運專線;
4. 獨立特大橋;
5. 獨立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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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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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運專線;
2. 技術特別復雜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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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復雜程度調整系數Ⅰ級為0.85,Ⅱ級為1,Ⅲ為0.61;
2.復雜等級為Ⅱ級的新建雙線另乘0.85;
3. 由建設單位提供辦公及設備費,復雜等級為Ⅰ、Ⅱ級的另乘0.84,復雜等級Ⅲ級的另乘0.92。
6.2.2 公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過道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2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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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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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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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級、四級公路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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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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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級公路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2. 城市街區道路、次干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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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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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工程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2. 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城市地鐵、輕軌、廣場、停車場工程;
3. 客(貨)運索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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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公路機電工程的附加調整系數為0.9;
2.城市道路通過地下管網密集區的,附加調整系數為1.05。
3. 公路工程項目穿越山嶺重丘區的部分附加調整系數為1.1。
6.2.3 公路橋梁、城市橋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橋梁、城市橋梁和隧道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3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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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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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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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長<1000m ,水深<15m,單孔跨徑為30m以下的預應力混凝土簡支梁;
2. 地質構造簡單,長度<500m的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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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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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長>1000m,水深>15m,單孔跨徑為30m以上的預應力混凝土簡支梁及單孔跨徑250m以下的其它橋梁;
2. 地質構造簡單,長度在500~1000m的隧道工程;
6. 城市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涵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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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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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單孔跨徑為250m以上的橋梁;
2. 地質構造復雜,長度>1000m的隧道工程;
3. 全苜蓿葉型、雙喇叭型、樞紐型等各類獨立的互通式立體交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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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橋梁、隧道通過地下管網密集區的,附加調整系數為1.1;
2. 主跨250米以上鋼筋混凝土拱橋、單跨250米以上預應力混凝土連續結構、400米以上斜拉橋、800米以上懸索橋等結構復雜的獨立特大橋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1.15;
3.大于3000米的獨立特長隧道及2000米以上橋梁項目附加調整系數為1.05。
6.2.4 水運工程
水運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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