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規字〔2024〕1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房產局)、城管局、公積金中心,南京、無錫、蘇州、南通市園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蘇州市水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保障行政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關于對江蘇省行政權力清單進行動態調整的通知》(蘇編辦發〔2023〕3號)確認的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事項,將《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版)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制和適用規則》(2021版)中的相關內容作相應調整,形成了《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制和適用規則》(2023版)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F予以印發,請各級主管部門作為重要的行政執法指導性規范,在行政處罰中予以應用。
附件:附件1《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制和適用規則》(2023版).docx
附件2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docx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月19日
相關鏈接:《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制和適用規則》(2023版)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蘇建規字〔2024〕1號)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