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來源: 南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發布時間:2022-04-07 字體:[ 大 中 小 ]
通質監〔2022〕7 號
各建設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建設工程地基基礎質量檢測工作,加強對地基基礎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建設工程地基基礎質量檢測工作整體水平穩步提高,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1號)、《關于印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建規字〔2021〕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監管工作的通知》(蘇建質監〔2021〕4號)、《關于實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綜合報告制度的通知》(蘇建規字〔2020〕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通住建發〔2019〕81號)及相關規范標準要求,現將有關監督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蘇重要講話指示精神,落實市委《全市行政執法機關"厚植為民情懷、提高執法水平"主題教育》、《南通市2022 "營商環境提升年"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監管機制,促進地基基礎質量檢測工作更加規范有序,健全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監督的質量保障體系,落實檢測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加強檢測合同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按照《工程質量檢測綜合報告制度》規定開展檢測工作,組織編制《檢測計劃》,明確項目檢測負責人,與被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檢測費用并按時足額支付,禁止變相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二)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并在南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登記的檢測機構實施地基基礎質量檢測,同一工程項目(或標段)的地基基礎檢測工作不得肢解發包給不同的檢測機構完成。
(三)對存在低價惡性競爭降低檢測質量標準情形的工程項目和檢測機構,市質監站將加大對該項目地基基礎工程實體質量抽測頻次,同時增加對該檢測機構的檢查頻次。
三、加強檢測活動規范管理
(一)檢測機構應在資質和登記范圍內開展檢測業務。檢測機構不得超出資質和登記范圍從事檢測活動,不得轉包地基基礎質量檢測業務,不得承接建設單位肢解發包的檢測業務。
(二)檢測機構應依法依規開展檢測業務。檢測機構應根據自身檢測能力承接地基基礎質量檢測業務,應配備和使用相適應的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儀器設備性能應符合相應檢測方法的技術要求,使用的計量器具應在檢定(校準)的有效期內。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開展現場檢測工作,檢測數據和檢測記錄應真實、完整、有效并可追溯,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三)實行"檢測合同"報告制度。檢測機構在簽訂地基基礎檢測合同后一周內(現場檢測工作開始前)應將檢測合同報市質監站。
(四)實行電子設備自動采集數據留存制度。低應變、高應變、聲波透射法及磁測法等電子儀器設備中原始數據電子文檔應在設備中至少保存三個月,檢測機構不得將設備中的原始數據電子文檔提前刪除或轉存至其他設備。
(五)檢測機構應制定"檢測報告時限"承諾。為服務好工程建設,實現地基基礎檢測工作對"營商環境提升"的貢獻,除合同約定的特殊項目外,檢測報告均應在該檢測項目現場檢測完成后三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交。
(六)嚴格地基基礎工程驗收程序。地基基礎工程未經檢測驗收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檢測機構所有檢測項目均應針對單位工程獨立出具檢測報告,"臨時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七)檢測機構應嚴格執行《檢測綜合報告制度》。各檢測機構要高度重視實行《綜合報告制度》的重要性,按照《綜合報告制度》中檢測計劃、檢測方案、綜合報告的編寫步驟和內容要求,嚴格履行主體責任,保障檢測結果真實反映項目的質量情況。
四、加大檢測機構監管力度
(一)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行業協會要以會員單位為主體建立市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項目通報制度,行風監督員不定期開展檢查,共同維護正常的檢測市場秩序。市質監站將根據行業協會通報及行風監督員報告的問題線索對相關檢測機構開展專項檢查。
(二)市質監站將不定期組織檢測行業專家開展地基基礎質量檢測機構"雙隨機"檢查,重點檢查檢測機構質量管理、檢測行為和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檢查結果作為相關部門對檢測機構動態核查及差別化監管的依據。進一步加強對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的比對抽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地基基礎工程進行實體抽測、復測,保證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規范有序。
五、加強檢測機構違規行為查處
市質監站將進一步加強對地基基礎質量檢測行為的日常監管,檢測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依法依規查處。
(一)檢測機構存在下列情形的,將依法依規查處:
1. 未經登記在市區開展地基基礎質量檢測業務的;
2. 超出登記資質范圍在市區開展地基基礎質量檢測業務的;
3. 轉包檢測業務的;
4.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5. 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6. 檔案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溯源的;
7.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長期不在崗的,項目負責人在檢測期間,經檢查發現一年內2次不在崗的;
8. 在各類檢查考評中被通報問題較多的;
9.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出現以上情形的,將作如下處理:
1. 出現1-7、9中任意一條的,責令改正;
2. 出現2-6中任意一條的,記不良行為記錄;
3. 出現2-6中任意一條,情節嚴重的,進行行政案源移交;
4. 對在各類檢查考評中被通報問題較多的檢測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三)被認定出具虛假報告的,該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存在問題經復查通過后方可開展該項目檢測業務,初次復查不通過的,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復查。
南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2022年3月28日